王东阳:
本院受理原告何亚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东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亚丽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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