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法(身份证号码41128********):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忠与被告周建法、李闷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学忠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及逾期利息16800元,共计8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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