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厚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巍龙与被告石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石厚军支付原告孙巍龙2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6月25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