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瑞青:
本院受理(2024)豫1282民初1976号原告卫亚奎与被告毋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壹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团队:灵宝市人民法院繁案四组
承办法官:张克民,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