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佳与被告姚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高佳借款 800000 元,并以 8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2326.67 元,由被告姚云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