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德斌:
本院受理原告许宏林与被告刘德斌、梁学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宏林赔偿款100000元;二、对被告刘德斌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梁学旺对被告刘德斌向原告许宏林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梁学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德斌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德斌、许宏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