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10月29日,当原告张强和被告赵阳从承办法官李红莉手中接到属于自己的那份款项时,这起因货车合伙运营而产生的纠纷,历时四个半月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看着昔日的诉讼双方张强与赵阳双手紧握、笑容绽放,连声向灵宝市人民法院道谢时,李红莉法官也感到了最大的欣慰。
本案原告张强与被告赵阳于2008年4月合伙出资36万余元购买一辆半挂式解放牌载货车,挂靠于三门峡市某公司,当年5月1日投入运营,由于经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直不景气,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运营该车无利可图,遂商议将该车于当年9月报停,并按28万元价格折归一家,后被告赵阳经原告张强同意将车开走,但却一直未支付给原告的应得的一半款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今年6月18日来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车款14万元。
灵宝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李红莉受理该案后,仔细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亲自到市场上了解大货车买卖的价格行情,当最终得知现今大货车卖价仍处于下滑走势,若不及时变卖该车,双方损失会继续扩大时,她当即确定了要先令当事人明辨大势,放下内部纷争的办案方向。随后,李红莉法官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尽早将车变卖,一方面便于解决由于车辆挂靠所欠的各项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又将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双方均被李法官为民司法、平易谦和的工作作风和化解矛盾的热心诚意所感动,敲定将该车以22万元变卖,并约定将卖车款项暂存于法院,再继续协商解决二人之间的内部纠纷。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账目及被告单独经营该货车的收入问题均存在分歧,此案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此时,李法官并未气馁,而是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逐项进行理算,并反复劝说双方要求大同存小异,双方当事人在历时四个月的纠纷解决中真切地体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实内涵,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一、原、被告合伙购买的车辆以22万元已卖于他人,买车所得价款双方各半,每人11万元;二、原、被告合伙经营该车期间的未结账目3200元,被告同意将该款从其所得车价款11万元中扣除,给付原告;三、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原被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