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英森(41122********):
本院受理(2024)豫1282民初1839号原告姚福超诉被告姬全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及利息29700元(利息按月息1分从2017年7月20日算起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还完为止)利息共计62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营商团队
案件承办人:汤辉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