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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入户抢劫 取财无道获重判

  发布时间:2009-10-29 15:03:13


    灵宝法院网讯  俗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不满20岁的郭超、唐雨却在未思及此句话的深刻寓意时,就已将自己的青春断送在了监牢之中。10月2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郭超、唐雨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主犯郭超、唐雨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超、唐雨均表示服从判决。

    郭超、唐雨、陈峰初中肄业后均在家务农,2009年2月8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郭超提出抢劫,唐雨、陈峰同意后,三人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技工学校附近王某经营、居住的商店,陈峰在外望风、接应,郭超、唐雨进入商店,郭超持木凳殴打被害人王某,并伙同唐雨抢走现金290余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超、唐雨、陈峰结伙以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进入的场所系被害人王某生活和经营于一体的商店,作案时该商店处于非营业期间,已是被害人的起居、休息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故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峰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还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对郭超、唐雨二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对从犯陈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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