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辉(身份证号码:41128********):
本院受理原告崔金玫与被告杨晓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金玫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归原告抚养,每月按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18岁;3.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李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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