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恩泽:
本院已受理原告董社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诉裁六组
承办法官:李艺莎 联系电话: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