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坎愣等与被告杨民强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民强申请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你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追加第三人有助于查明案件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3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自己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5月6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