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云鹏:
本院受理(2024)豫1282民初1144号原告张高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速裁四组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电话:136*****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