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渊杰:
本院受理原告肖鹤诉被告灵宝市博尚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和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08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3月25日上午十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李艺莎,联系电话: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