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熊贤福:
本院受理原告崔化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10500元和逾期支付利息2258.23元(以10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2、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