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秦兴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与你支付货款本金13012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5日10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151*****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