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渊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明诉灵宝市博尚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和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你们向原告支付卫浴材料及安装费用共计1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23年11月21日暂计为830.1元)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暂共计19830.1元;2.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由你们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2月29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