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琦琦:
本院受理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诉一审被告陈琦琦、王海峰、张帅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2民抗7号裁定书,指令灵宝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