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社松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社松要求与被告侯萍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社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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