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范贯军: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发有、宝丰县启翔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宝丰县翔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豫128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23)豫1282执838号]过程中,灵宝市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范贯军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豫1282执异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范贯军为(2022)豫128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
案件承办人:牛碧波,电话:159*****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