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峰、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珍诉李建峰、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874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要求:1、请求判令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23)豫128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李建峰、王东霞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张彦珍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在计算利息扣除归还的5000元;自2019年起按4倍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在计算利息扣除归还的1800元)。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建峰、王东霞二人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