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兆国:
本院受理原告陆英礼与被告曹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曹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英礼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188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