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洛阳汇谐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冰、杜海洋:
本院受理的(2023)豫1282执异60号本院在执行张清国与洛阳汇谐矿产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两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冰、杜海洋为执行依据(2016)豫128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2017)豫128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100万元)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及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
案件承办人:张发雄,电话:138*****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