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林、王引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核后本院判决:一、被告杨书林、王引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伍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1,443.75元;二、驳回原告刘小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杨书林、王引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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