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建国波、灵宝市泰和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豫1282民初5874号原告杨新峰诉亢凯及第三人灵宝市泰和矿业有限公司、建国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驳回被告亢凯的执行异议申请;2、请求判令灵宝法院已经查封的灵宝市泰和矿业有限公司60万元财产归原告所有;3、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建国波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被告未付款未成立,矿石所有权仍属于泰和公司;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繁案八组
案件承办人:汤辉,电话:132*****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