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峰、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珍诉李建峰、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87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核后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彦珍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2017年、2018年已经归还的5000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2021年已经归还的1800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张彦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建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