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282民初4815号
孟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吕小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一、准许原告吕小锋与被告孟艳艳离婚;二、婚生女儿吕世妍由原告吕小锋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小锋负担。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