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豫 1282 民初 4178 号原告郭丙森与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丙森货款 33170 元及利息(以 33170 元为基数,自2023 年 9 月 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629.25 元,由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繁八庭
案件承办人:乔玲,电话:198*****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