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萌(身份证号码:41128********):
本院受理原告胡刁与被告李明萌、翟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明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刁借款本金4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188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