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丽与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占有使用灵宝市弘农公寓大楼空地,将你所有的豫CP0577现代牌车辆开离弘农公寓;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君丽支付车位使用费5250元(上述车位使用费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6日止,以后车位使用费按每月150元计算至被告停止占用灵宝市弘农公寓大楼空地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