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广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30元,由被告董清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