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身份证号码:41120********):
本院受理原告贺云青与被告李晓明、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云青诉讼请求为:1. 依法判令被告李晓明偿还原告贺云青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张海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188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