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海为民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四海为民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维持本院(2019)豫1282民初2793号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卫常辉
联系电话:136*****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