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泱淋:
本院受理的(2023)豫1282民初4164号原告王家兴与被告贺泱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贺泱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兴借款219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柴艺 联系电话:198*****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