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
本院受理原告冯颖丽诉被告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清息止);2.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2月18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