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宏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造诉被告袁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