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兆国(身份证号码:41128********):
本院受理原告陆英礼与被告曹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英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曹兆国偿还原告现金100000元整并支付原告利息2117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暂计利息2117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188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