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书林、王引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伍诉被告杨书林、王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欠款14,000元及利息约1,443.75元(利息按农村信用社2年定期利息计算),合计15,443.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期间的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由被告承担;4.原告与中间人五次找人的车旅费、误工费合计20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五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承办人:李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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