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闫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认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认清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7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还款时扣除你已付的10万元),案件受理费25,4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