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治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安诉被告张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治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394元(利息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从201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15日,共计十年九个月);2.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张治海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