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峰、王东霞
本院受理(2023)豫1282民初4874号原告张彦珍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肆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3分),从2013年1月至今,以后利息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12月1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15时在灵宝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卫常辉
联系电话:136*****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