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萌(身份证号码:41128********):
本院受理原告胡刁与被告李明萌、翟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刁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188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