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亮: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显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赔偿款29649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1月28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柴艺,联系电话: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