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素静:
本院受理原告柯长斌诉被告灵宝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素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灵宝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灵宝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85000元,保证金24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260.96元,共计302660.96元;3.请求被告缪素静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们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1月16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