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孝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波与你及、第三人王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元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