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丽诉被告田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将占有弘农公寓停车位的汽车开离弘农公寓,恢复车位使用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非法占用车位给原告造成损失1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若被告继续占用车位,按每日20元计算至被告车开离弘农公寓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