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泱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联系电话:136*****。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