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高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高斌偿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赵红梅借款3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6月2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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