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闫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认清诉被告闫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3万元(利息自2021年11月27日起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利息直至被告本息偿还之日止。上述所主张利息已扣除被告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支付的利息共计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