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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15:44:5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282民初3798号

 周帅:

   本院受理原告彭国良诉被告周帅、孟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于10日内向彭国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共计196,000元(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按双方约定月息18‰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7日,注:被告1、被告2从2014年6月19日按双方约定月息18‰还息至2018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被告2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

责任编辑:繁案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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